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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债权转让通知 《合同法》第79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所谓合同权利转让,也称债权转让,是合同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债权的转让,通常要涉及到二种法律关系:一是原合同法律关系,二是转让合同法律关系。其中的转让合同尽管是转让人(债权人)与受让人之间的关系,往往又涉及到债务人的利益。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交易,各国法律均允许债权人在合同的前提下转让债权。

  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一般有以下二种:一是债权人通知债务人,债权人对其享有的债权已转让给第三人。有人认为,不一定由债权人通知,由受让人通知债务人也可以。笔者认为,《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明确规定了负有通知义务的是债权人,而且,由权利人之外的人去通知他人债权转让的事实,与最基本的法学原理也不符。

  今年以来,针对个人股权转让交易行为难以监管的现象,海门市地税局与工商部门联合,实施个人股权转让税收前置管理,收到了良好的效果。截至目前,已成功监控16户个人股权转让行为,入库税款达800余万元。

  一是加强政策宣传,提高纳税遵从。通过税企通、地税网站等平台,结合上门申报、日常下户等时机,开展股权转让涉税要点宣传,尤其对股权转让过程中涉及的印花税、个人所得税等进行辅导,提高纳税人的依法纳税意识。

  二是出台指导意见,规范征管行为。制定股权转让业务指导意见,规范股权转让征管事宜,重点明确平价和低价转让股权管理要求,杜绝股权转让税收征管漏洞。

  三是结合数据分析,掌握基础信息。开展股权变动数据分析,收集近三年股东变更信息,对股权转让企业进行认真细致的实地核查,全面掌握股权转让行为的发生时间、运作过程以及转让价格等信息。

  四是密切部门协作,实施转让前置。加强与工商部门的合作,在办理股权变更手续前,要求纳税人填写《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并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印花税等,方可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确保实现股权转让税收的源头控管。

  债权转让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第1款规定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债权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 80条第1款规定的通知义务”。债权转让通知与诉讼时效债权转让后诉讼时效是否中断,学术界和司法实践中均有争议。有人认为,债权转让给受让人后原来的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重新开始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