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律师文集

您当前的位置: 沈阳债务纠纷律师 > 律师文集 > 民间借贷>正文
分享到:0

一、民间借贷利息的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民间借贷的“两线三区”

  民间借贷约定利息,要牢记“两线三区”。

  1、两线:指年利率24%和年利率36%。

  2、三区

  (1)司法保护区:不高于年利率24%标准的约定利息,法院予以保护;

  (2)高息无效区:超过年利率36%标准的约定利息,法院不予保护,借款人已经支付的超出部分,可要求出借人返还;

  (3)自然债务区,即自愿支付区:年利率超过24%而不高于36%标准的利息,借款人可以自愿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