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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管理办法 深府〔2002〕10号  《深圳市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三届三十二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程序,加强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的管理,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统一规划、严格管理、责任落实、分工合作、高效运转的"借、用、还"机制,根据《国务院转批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国政府贷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0〕15号)和财政部有关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外国政府贷款是指财政部代表中国政府向外国政府举借的长期低息或无息优惠贷款(含混合贷款和部分赠款),包括北欧投资银行和北欧发展基金贷款以及经财政部认可的其它国外优惠贷款   第三条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的指导思想是 积极引进,加强管理,优化贷款结构,提高贷款使用质量和效益,保证债务安全,促进我市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第四条外国政府贷款主要投向农业、交通、通讯、环保、水利、卫生、教育以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投资基础性、公益性项目的,要在注重社会效益的同时,兼顾经济效益,投资竞争性项目的,必须把经济效益放在首位   第五条按照还款责任和项目性质的不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分为三类 市财政局作为借款人的基础性、公益性项目为第一类项目;项目单位作为借款人,市财政局提供担保的基础性、公益性项目为第二类项目;市财政局不作为借款人也不提供担保的项目为第三类项目 第二章贷款项目的申报与审批  第六条外国政府贷款的借款人可以是经市、区人民政府授权的市区财政局、市属事业单位和在我市登记注册的工商企业   第七条贷款项目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符合国家和我市经济发展规划与布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利用外资政策   (二)符合外国政府贷款的投资政策和产业投资方向,有利于我市产业结构调整,有利于提高行业技术水平,促进产品出口或替代进口,有利于改善基础设施状况,有利于改善人民生活   (三)符合国家对外政策   (四)符合贷款国关于贷款使用领域、使用地区和规模等方面的要求,贷款国又能够提供项目所需的设备和技术(实行国际招标采购的国家除外)   (五)国内配套资金等项目建设条件落实,贷款偿还责任和偿还方案明确   (六)第一、二类项目应符合建设公共财政框架的要求   第八条贷款项目的申报审批程序如下   (一)借款单位按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办理立项手续   1.利用外国政府贷款金额在5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简称限下项目),报市计划局立项,同时抄报财政局。对于资料齐全的第一、二类项目,计划局会签财政局,于正式受理后60个工作日内共同批复申请借款单位;对于资料齐全的第三类项目,计划局征求财政局意见,于正式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批复申请借款单位。同意立项的,计划局将批复文件抄报国家计委并抄送财政局,财政局向财政部提出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申请   2.利用外国政府贷款金额在500万美元(含5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简称限上项目),报市计划局和财政局提出初审意见后,两局分别报国家计委和财政部审批   (二)市财政局收到财政部关于项目已列入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备选项目规划的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书面通知借款单位,借款单位即可开展转贷和采购的前期准备工作   (三)借款单位接到财政部关于项目已获贷款国政府批准、双边政府签署政府间贷款协议(或会议纪要)的抄送件后,在市计划局办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含利用外资方案)的报批手续。原则上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得到批准后才能正式签署转贷协议和采购合同   第九条申请立项时,借款单位应向市计划局提供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立项申请书,有资质的设计、咨询单位编写的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其它要求提供的资料   申请立项时,借款单位应向市财政局提供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申请书,有资质的设计、咨询单位编写的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最近两年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的财务报告,配套资金来源说明和其它要求提供的资料。第二类项目还应提供反担保单位的反担保意向书或借款单位财产抵押、质押计划书   第十条已列入备选规划的项目,如果贷款金额、建设方案有重大调整,须按申报程序重新报批   第十一条贷款项目如撤销或需调整贷款国别,应由借款单位向市财政局提出申请,财政局同意后报财政部核准   第十二条贷款国要求派专家对项目进行审查或评估时,由市财政局按财政部的通知要求,负责组织安排外国专家来深开展工作,并督促借款单位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第十三条市计划局会商有关部门编制年度利用外国政府贷款计划,确定贷款总规模,提出优化贷款结构和投向的政策措施   第十四条市计划局和财政局分工协作,严格审查,提高申报贷款项目的质量。计划局按照本办法第七条中第(一)、(二)两款的要求负责审核项目的资金使用规模及投向,防止总量失控和不合理的重复建设;财政局按照第七条中第(三)、(四)、(五)和(六)款的要求,结合地方财政的承受能力等条件,负责审核项目的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落实还款责任。计划局会同财政局委托专业咨询机构对第一、二类项目进行可行性评估   第十五条向市计划局申请利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立项的有关事宜,参照本章规定执行 第三章贷款的国内转贷  第十六条外国政府贷款的转贷业务,由国家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以及经财政部认可的其它商业银行和金融机构承办(简称转贷银行)   第十七条第一类项目的转贷,由市财政局向财政部推荐转贷银行,财政部审核后委托转贷银行转贷。贷款国政府批准项目后,转贷银行与贷款国承办金融机构签署项目的金融协议后,再与财政局签定项目的转贷协议   转贷银行不需对项目进行评估,不得改变贷款条件   第十八条第二类项目的转贷,由借款单位选择转贷银行,市财政局确认并报财政部,财政部审核后委托转贷银行转贷,财政局向转贷银行出具《还款保证书》。贷款国政府批准项目后,转贷银行先与贷款国承办金融机构签署项目金融协议,再与借款单位签署转贷协议   转贷银行原则上不对第二类项目进行评估,但可在书面征求财政局意见后根据项目的财务状况、还款能力以及投资回收期,适当缩短贷款的偿还期限。财政局出具转贷条件确认函、《还款保证书》方能正式生效   第十九条第三类项目的转贷,由借款单位推荐转贷银行,经市财政局报财政部审核。转贷银行接到财政部书面通知后,对项目进行独立评估。同意转贷的可在贷款国批准项目后,先与贷款国承办金融机构签署项目金融协议,再与借款单位签署转贷协议   转贷银行可按财政部有关规定和评估情况确定转贷条件   第二十条转贷银行应将转贷协议副本送市财政局备案。对于第二类项目,转贷协议生效后,转贷银行与借款单位如对协议进行涉及财政局(担保人)的责任和义务的修改,必须征求财政局的书面同意   第二十一条转贷银行办理转贷业务的收费标准按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转贷银行要认真履行转贷职责,完善转贷的贷前评估、贷中检查和贷后跟踪管理制度,保证资金安全。转贷银行应向借款单位提出进行债务风险管理的建议,提供外汇风险管理方面的金融服务。转贷银行应将报财政部的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统计报表同时抄送市财政局 第四章项目采购  第二十三条代理项目设备采购和技术引进的外贸公司称采购公司。借款单位通过招标选择采购公司代理采购业务。采购公司招标办法按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采购公司与借款单位组成谈判班子,遵循公平、竞争、效益的原则,依照我国法律、双边贷款协议、国际贸易惯例开展采购工作。采购的方式、办法以及采购公司的收费标准按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采购合同签署后应报财政部、市财政局备案。采购合同应在转贷协议生效后生效   第二十六条采购设备和引进技术应限定在批准的范围内,严禁挪作它用。若确需调整采购内容的,应按程序向原审批机关报送调整方案,经批准后方能进行 第五章项目的实施管理  第二十七条借款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建设条件,建立健全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法人负责项目的实施和运营管理,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   第二十八条借款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建立健全项目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合理使用资金,提高项目的经济社会效益   第二十九条借款单位应加强项目的工程质量管理,严格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的要求,建立工程监理、合同管理等各项制度,保证工程质量   第三十条借款单位应建立项目档案。建设期内,每半年向市财政局和计划局报送项目实施进度报告,项目竣工后半年内提交竣工报告   第三十一条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外国政府贷款项目进口货物享受关税优惠。借款单位可提出享受关税优惠申请,经市财政局确认后,报财政部审批 第六章贷款的债务管理  第三十二条还款责任按以下原则划分 第一类项目,市财政局承担贷款偿还责任;第二类项目,借款单位承担贷款的偿还责任,财政局承担担保责任;第三类项目,借款单位承担偿还责任,转贷银行承担最终对外偿还责任   第三十三条区财政局申报的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