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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破产制度是社会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产物,是市场经济运行机制的必然选择。

   破产是指债务人无力清偿到期债务时,为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由人民法院对债务人的全部财产进行公开分配的一种法律程序。

   破产案件的审理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涉及面广,关系复杂,情况多样。破产案件的审理,不仅关系到破产企业职工的切身利益,而且关系到广大债仅人的利益,更关系到社会的稳定。破产案件的审理,涉及的内容庞杂而多样,从案件受理、和解及整顿,到破产宣告、清产核资等一系列工作。这里,笔者结合审判实践,仅就清产核资中的破产企业债权问题作一浅析。以期更加完善破产审理工作。

   一、破产企业债权的概念

   破产企业债权是破产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包括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企业依法享有的债权和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至破产宣告前,企业依法取得的债权。

   在审判实践中,我深深感到,破产企业债权在破产财产中占有相当大的比例。多的能占到二分之一以上,最少的也能达到四分之一以上。由于破产企业债权是破产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破产债权的实现程度,直接影响到债权的分配比例。如果破产企业能够实现大部分债权,那么债权的人分配比例将有可能提高十几个甚至几十个百分点。但在实际中,由于债权形成的原因是复杂多样,时间长短不一,分布远近不同,致使破产企业债权清收难问题一直困拢着审判人员和清算组工作人员。如何解决破产企业债权清收难问题,确实值得探讨。

   二、破产债权的成因

   总体上说,破产企业的债权是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形成的。由于生产经营形势所迫,先发货,后付款,赊欠运营的情况很普遍。大多数企业都这样赊欠运营,唯有你一家现金交易,恐怕也不太现实。企业之间,企业与自然人之间的债务问题,是一个普遍性的问题。这里既有内部管理方面的原因,也有大气候的问题。企业之间、企业与自然人之间相互拖欠,有的是确因能力问题,暂时无力清偿;有的是有能力也想方设法找借口推拖还款,为此形成了大家所熟悉的三角债甚至多角债。这些问题,如果企业能正常运行,有些问题便掩盖了起来,但到破产时,多数问题就不免显露出来,如业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吞货款等问题。除去外部因素,内部管理混乱,也给发生更多的债权债务纠纷提供了滋生漫延的土壤。如由某个业务员几年甚至十几年长期单独与客户打交道,致使业务员与客户相互勾结,坑骗企业,侵吞公款;盲目签订合同,导致上当受骗;财务管理混乱,导致底数不清,帐物不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