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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讯 1999年10月,某建筑公司(下称建筑公司)为建设安居工程,经政府有关部门同意,以土地和在建房屋为抵押,向中国农业银行某支行(下称农行)贷款900万余元,获取贷款后,建筑公司将该笔贷款分别借给包括张某在内的不同的施工主体。张某向建筑公司承包了工程,并借款140万元,约定20001年12月偿还,否则还要承担银行利息和罚息。2005年12月,张某应建筑公司请求,将自己价值90万余元的房产为建筑公司为偿还完毕的贷款作抵押。2005年6月,张某将建筑公司和发改局告上法庭,追索72万元工程款和21万元元利息获人民法院支持,后与发改局达成协议,发改局偿还了72万元本金。2007年12月17日,农行以建筑公司怠于行使权利为由,形势代位权,将张某诉至法院,追索140万元借款本金和利息罚息共计220万余元。张某聘请车律师代为处理。 接受委托后,车律师认真进行了分析:一是本案虽仅是银行行使代位权产生的,但要有效维护当事人权益,必须考虑到本案背后所涉及的复杂法律关系:有借贷关系、承揽关系、抵押关系;二是抗辩的三个理由:借款主体、时效和抵销权的行使,由于当事人不愿意将责任推给公司,借款主体不能主动去谈,时效抗辩和抵销权的主张之间存在矛盾;三是银行除了在本案行使代位权外,还有可能在将来行使抵押权;四是举证的技巧处理。 在对全案作了细致分析后,车律师认为,本案又调解的可能性,重点对所举证据进行了技巧处理,对方拿到我们提交的证据材料后,感到理由充分,主动要求协商解决,同意我们只偿还本金,我们乘机提出要求银行放弃抵押权,经过考虑,银行同意我们提出的调解方案,在法院主持下达成如下协议: 1、张某向银行偿还140万元本金; 2、银行解除对张某房子的抵押权; 3、诉讼费(140万元计)由张某承担。 张某和家人对案件结果均较为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