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律师文集

您当前的位置: 沈阳债务纠纷律师 > 律师文集 > 债务纠纷>正文
分享到:0

          向您请教一个委托代理和债务纠纷的问题。我父亲在1999年作为广西的一个商人的一个代表和河南的大概9户农户签订了养小鸡并回收鸡蛋的合同。在该合同中,甲方为广西方,乙方为河南养户,我父亲在合同中的身份为广西方代表。但由于该合同没有签署具体的送交鸡蛋的期限。而且签署的价格为保护价,即不管市场价格如何波动,均按照同一价格进行回收。后来,市场行情恶化,甲方无力回收,要求终止该合同,并赔偿损失。但养户不同意,依旧源源不断地将鸡蛋送到我家,再由我父亲集中送到广西。导致广西方面该部分欠款为15万元。养户为了放心,坚持让我父亲写欠款的欠条。并同时说明,不会向我父亲索要欠款,等广西方面将欠款汇回时再行偿付。后来,没有任何法律意识的父亲签署了欠条。但每过多久,养户中的两户就欠款向法院起诉我父亲。后来法院派人到广西方面取证,广西商人承认所有的欠款都是属于他自己,他全权委托我父亲处理河南的一切事务,河南养户也知道我们仅仅作为中间人。但是地方法院认为,原告手中有我父亲签署的欠条,就应该由我父亲进行赔偿。最后判决由我父亲进行赔偿。但是我们感觉,我父亲当时是在受蒙骗的情况下签署的欠条,(当时养户说签署欠条仅仅是为了拢帐,心里有个数。以后不会凭借该欠条向我父亲索要的。现在已经由两户养户站出来做证明。)由于我们没有此方面的任何经验。特请教律师,我们应该怎么做才能胜诉?万分感激您的回复!FANO

  从您的叙述来看,一审判决已经作出,那么你们应尽快提出上诉。上诉书要着重指出一审判决的错误。本案是一个代理纠纷,您父亲是广西商人的代理人,其代理行为应由广西商人承担。广西商人对代理授权予以承认,养鸡户也知道这层代理关系的存在,因此您父亲在欠条上签字只是一种代理行为,不应由您父亲承担还款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六十三条 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第六十四条 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指定代理人按照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的指定行使代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