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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婚第三天,男方向外人借款120万;结婚第七天,两人协议离婚,不久债主将二人告上法庭,要求双方共同承担此笔债务。这宗奇特的借贷纠纷案,最终由佛山中院终审判结:男方对该笔债务承担责任。

“闪婚”一周即闹离婚

  去年5月,在南海工作的女孩秦某和自称在广州某律师事务所上班的招某通过某爱情婚姻交友网认识,通过短信联系不久后,男方即开着名车、西装革履,风流倜傥的一副打扮与女方在南海见面,两人一见倾心,随即正式以恋爱关系来往。7月30日,两人在广州登记结婚。

  令人吃惊的是,这桩“闪婚”仅维持了一周,就闹起了离婚———8月6日,招、秦二人在广州增城法院打起了离婚官司。更奇怪的是,离婚案审理期间,秦某突然又接到佛山市南海区法院传票,原告黎某起诉秦某与招某,要求归还一笔120万元的借款。债主黎某提供了招某于去年8月2日出具的一份借条,借条显示招某确认向黎某借款120万元,并承诺按年息20%计付利息。

  秦某认为这起民间借贷案实际是黎某与招某串通,企图通过合法的手段来骗取自己的财产!秦某遂以本案涉及诈骗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

  而招某则承认存在这起借贷,该笔借款实际被秦某用于公司运营。招某称秦某在佛山经营白酒生意,两人恋爱时,秦某就向其借款,他为了娶到秦某,才向黎某借款。两人结婚后,秦某拿到这笔钱,接着就找人威胁要求离婚。他曾要求秦某将借贷情况写在离婚协议上,秦某没有写,双方没有离婚成功。后来秦某一边起诉离婚,企图离婚后卷款潜逃,一边在网上继续征婚骗人!

离奇官司一打再打

  一审阶段,法院判决认为,黎某提供有招某签名的借条,主张归还借款120万元,招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清楚在借条上签名的含义,依法应对自己在借条上的签名行为所产生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秦某辩称其对本案借款毫不知情,且该借款亦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故其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综合秦某、招某结婚时间、借款情况、婚后共同生活以及目前关系状态分析,原审法院不认定招某的借款已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本案借款为招某的个人债务,应由招某将借款如数归还予黎某。秦某无需对招某该个人债务承担责任。

  黎某不服一审判决,向佛山中院提起上诉。

最终确认不是共同债务

  日前,佛山中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秦某是否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首先需判定该笔借款是否系夫妻共同债务,所谓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为维持共同生活的需要或出于共同生活的目的所负的债务。结合本案案情,法院确认案涉借条所指向的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首先,借条上仅有招某一人的签名,本身无法显示借款系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秦某亦表示对该借条完全不知情,因此,缺乏借款行为系夫妻合意的表面证据。其次,秦某与招某结婚仅一周即起诉离婚,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较短,而案涉借款系百万元以上的巨额款项,从常理分析,难以推断已经用于共同生活。招某主张借款是为了秦某做生意的资金周转,且该借款已通过现金方式由秦某取得,但招某上述主张除自己的陈述外,缺乏充分的证据支持。法院据此终审决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