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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广网8月23日电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出台了《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首次支持民间借贷按利滚利收账。

  据统计,民间借贷纠纷在重庆商事纠纷案件中占了三分之一。为了正确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统一裁判尺度,平等保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近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出台了《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昨日,市高院民二庭法官解读了《指导意见》。《指导意见》称:夫妻一方签订的借款合同,出借人以夫妻双方为被告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指导意见》规定:原告仅依据借条提起诉讼,被告辩称借条上的签名或盖章虚假,在原、被告均不申请鉴定的情况下,由原告承担申请鉴定的责任。原告申请鉴定的,被告应当提供笔迹或公章比对的样本;拒不提供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认定借条上的签名或盖章是真实的。

  《指导意见》称:出借人仅依据借据提起诉讼,如果借款人对借据的效力、金额等提出抗辩并有证据证明存在买卖、承揽、居间(近似于中介,记者注)等基础法律关系的,应当对基础法律关系进行审理;如果借款人对借据没有异议的,可以不审查基础法律关系。

  《指导意见》还规定:出借人根据约定,将利息计入本金请求借款人支付复利(俗称利滚利)的,只要约定利率不超出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记者刘湛)


本文来源:中国广播网

(责任编辑:法律168网马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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