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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夫妻协议离婚,女方获得男方30万元“白条”,于是她又将这笔欠账入股到男方经营的服装店,双方签订合作协议约定为期一年,男方应按30万股金的20%给她分红。没想到一年期满,男方不仅没有向女方归还30万元本金,而且也没按约分红,女方遂起诉到江油法院
  
  日前,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彭某归还原告龙某的30万本金,而龙某诉请的6万元分红却未能得到法院支持。
  
  2012年7月17日,三台县女子龙某与江油市三合镇的丈夫彭某因感情不和自愿协商离婚,双方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在共同财产分割时,由彭某一次性付给龙某现金30万元,今后龙某不承担彭某的债务。但是因彭某经济拮据,暂时不能兑现30万元,于是双方协商后,又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约定龙某以彭某所欠她的30万元,入股彭某经营的服装店,入股时间从去年7月17日至今年7月16日止;彭某按照龙某30万元股金20%的比例,每半年给她分一次红利,并在合作期满时全额归还30万元股金;龙某不参与服装店经营的任何事务,同时也不承担任何风险。双方谈妥后,次日便去江油市民政局办理了离婚。

  离婚后,彭某曾分三次向龙某支付现金1.8万元,并通过银行给她的账户转账5000元。然而,在今年7月中旬,两人签订的《合作协议》期满后,彭某却没有按照约定向龙某支付分红款,也没有归还30万元股金。今年7月22日,龙某以离婚后财产纠纷为由将彭某诉至江油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彭某向她支付30万元股金和6万元红利。

  法院审理认为,龙某与彭某自愿签订《合作协议》,但她本人既不参与服装店经营,也不承担任何风险,且入股的30万元系由离婚分得,因而两人之间发生这一经济行为不应视为“合作经营“,实际上属于借贷关系。因此,本案案由不属于离婚后财产纠纷,应为民间借贷纠纷。龙某诉讼请求判令彭某归还27.7万元本金(已扣除之前彭某支付的2.3万元),应该得到法院支持;而龙某要求彭某支付20%分红款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目前,江油法院调解无果,依法判决被告彭某在判决书生效后20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龙某27.7万元,并从2012年7月18日起至付清该款时止,按商业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的两倍向龙某支付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