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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提示:拖欠薪资案件但是人存在掺假行为,利用虚假诉讼达到优先清偿普通债务。冯某与公司不是劳动关系,而是债务关系,因公司未清偿一笔加工费,冯某却称工资未清偿,怕要债人多,未能及时还请。

   年终岁末,拖欠薪资再次成为社会关注话题。记者今日从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获悉,2013年该院受理的欠薪案件中,至少有3起案件的当事人存在“掺假”行为——部分人利用劳动报酬清偿程序优先的法律规定假意讨薪,意图利用虚假诉讼达到优先清偿普通债务等目的。

   伪造合同索高薪

   2013年上半年,宜兴市法院民三庭审理了一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件。原告冯某起诉宜兴某私人企业,请求法院判令该公司支付拖欠工资26万元,违约金10万元及交通费、误工费、通讯费等5000元。

   冯某称,他于2010年9月进入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年薪20万元,并约定违约金10万元。该公司实际每月发放2000元作为基本生活工资,剩余部分在年底一次性支付。2011年12月下旬,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民间借贷等原因出逃,其作为公司留守人员,一直在公司处理遗留问题。至起诉时,公司仍拖欠其2010年剩余工资44000元、2011年剩余工资196000元、2012年工资24000元。诉讼期间,冯某还向法庭提供了盖有公司公章的劳动合同,上面载明其所称的工资数额及违约金事项。

   整个案件证据清楚,事实简单,与一般的讨薪案件似乎没什么区别。然而当法官一步步仔细调查时,才发现案件原来另有乾坤。

   “冯某是我侄女婿,既是亲戚也是公司高层管理人员,负责公司人事和采购,但没有商量过具体工资问题,一般一年给他四五万元。”面对法官调查,宜兴某公司法人代表王某说。办案法官调查查明,冯某在公司停产后作为留守人员配合政府处理公司债权等问题,约定留守期间工资为每月2000元。其间,冯某能够接触到公司公章,其向法庭提供的合同及相关证据系自行填写或打印。

   法官基于冯某提供证据和相关事实存在诸多疑点,根据法律规定参照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判决公司支付冯某工资共计7.6万余元,扣除已经支付的工资3万元,实际支付4.6万余元。

   偷换概念索工资